第13章 和合之制
作者:韩少功      更新:2024-05-19 12:24      字数:2523
  先秦诸子百家里,多是有益世道人心的“善言”,不大倚重客观实证的“真理”——善在真之上。
  除墨家、名家、道家有一点抽象玄思,其余只算得上政治和伦理的实践心得汇编。少公理,多政策;少逻辑,多经验;有大体原则,多灵活变通——孔子谓之曰“权”,为治学的最高境界。
  多权变,难免中庸和中和,一般不会接受极端和绝对。“物极必反”、“否极泰来”、“过犹不及”、“相反相成”、“因是因非”、“有理让三分”、“风水轮流转”、“退一步海阔天空”……这些成语和俗语,都表现出避免极端和绝对的心态。墨子倡“兼爱”之公心,杨子倡“为我”之私心,都嫌说过了,涉嫌极端和绝对,所以只能热闹一阵,很快退出知识主流,或被知识主流收掉。
  与此相适应,中国传统的各种政治、经济、社会安排也从来都是混合形态,或者说是和合形态。几千年的历史上,没有出现过标准的奴隶制社会,有记载的奴婢数量最多时也只占人口的三十分之一(据钱穆)。没有出现过标准的封建社会,中央政府至弱之时,郡县官僚制也从未解体,采邑割据形不成大势。更没出现过标准的资本主义社会,尽管明清两代的商业繁荣曾雄视全球,但“红顶商人”们亦官亦儒亦侠,怎么看也不像是欧洲的中产阶级。这样数下来,欧洲知识界有关社会进步的四阶或五阶模式,没有一顶帽子适合中国这个脑袋,于是马克思只好留下一个“亚细亚生产方式”存而不论,算是留下余地,不知为不知。
  说到制度模式,中国似乎只有“自耕小农官僚国家”的一份模糊,既无纯粹的公产制,也无纯粹的私产制,与欧洲人走的从来不是一路。
  从春秋时代的“井田制”开始,历经汉代的“限田法”、北魏的“均田法”等等,私田都是“王田”(王莽语),“王田”也多是私田,基本上是一种统分结合的公私共权。小农从政府那里授田,缴什一税,宽松时则三十税一,差不多是“责任制承包经营”,遇人口资源情况巨变或者兼并积蔽严重,就得接受政府的调整,重新计口派田,再来一次发包,没有什么私权的“神圣不可侵犯”。后来孙中山、毛泽东、邓小平的土地改革政策,也大都是国家导控之下“耕者有其田”这一均产传统的延续。
  很多学者不大习惯这种非“公”非“私”的中和,甚至不大愿意了解这一盆不三不四的制度糨糊。特别是在十六世纪以后,欧洲的工业革命风云激荡,资本主义结下了甜果也结下了苦果,知识精英们自然分化出两大流派,分别探寻各自的制度公理,以规制人间越来越多的财富。
  流派之一,是以“公产制”救世,这符合基督教、伊斯兰教——尤其符合犹太教的教义。作为西方主要教派,它们都曾提倡“教友皆兄弟姐妹”的教内财产共有,闪烁着下层贫民的理想之光。欧洲早期社会主义者康帕内拉、圣西门、傅立叶等,不过是把这种公产制由宗教移向世俗,其中很多人本身就是教士。接下来,犹太人马克思不过是再把它从世俗伦理变成了批判的政治经济学。显而易见,共产主义不是天上掉下来的,在某种意义上只是欧洲文化几千年修炼的终成正果,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当然有些陌生。公产制在表面词义上能与中国的“公天下”接轨,正如“自由”、“民主”、“科学”、“法制”等等也都能在中国找到近义词,但作为具体制度而不是情感标签的公产制一旦实施,连激进的毛泽东也暗生疑窦。针对苏联的国有化和计划经济,他在《政治经济学笔记》一文中曾多次提出中国还得保留“商品”和“商品关系”,并且给农民留下一块自留地和一个自由市场,留下一线公中容私的遗脉。刘少奇等中共高层人士虽然也曾膜拜过公产制教条,但遇到实际问题,还是软磨硬抗地抵制“共产风”,一直到八十年代后推广责任田,重启本土传统制度的思路,被知识界誉之为“拨乱反正”。
  流派之二,是以“私产制”救世,这同样是欧洲文化几千年修炼的终成正果。游牧群落长于竞斗,重视个人,优胜劣汰乃至弱肉强食几乎顺理成章。在世俗领域里,不仅土地和财富可以私有,连人也可以私有——这就是奴隶制的逻辑,也就是蓄奴领地、封建采邑、资本公司等一系列欧式制度后面的文化背景。这种文化以“私”为基础,既没有印度与俄国的村社制之“公”,也没有中国郡县制之“公”。可以想象,这种文化一旦与工业化相结合,自然会催生亚当·斯密和哈耶克一类学人,形成成熟的资本主义理论。与此相异的是,中国人有“均富”的传统,“通财货”的传统,“不患寡而患不均”的传统,最善于削藩、抑富、反兼并——开明皇帝和造反农民都会干这种事。董仲舒说:“大富则骄,大贫则忧。忧则为盗,骄则为暴。此众人之情。圣者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,使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。”董仲舒在这里强调“众人之情”,差不多是个半社会主义者,但求一个社会的均衡的安定:贫富有别但不得超出限度,私产可积但不可为祸弱小。在这样一个社会里,“中和”精神重于“零和”规则,私中寓公,以公限私,其制度也往往有一些特色,比如乡村的田土公私共权,表土为私有,底土为公有,国家永远持有“均田”的调剂权利,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土地私有制,较为接近当今的土地责任承包制。
  需要指出的是,这种制度可能不是实现生产集约化和规模经济的最佳安排,但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至少能花开别处:第一,使无法得到社保福利的农民有了基本生存保障;第二,进城的农民工有了回旋余地,一旦遭遇经济萧条,撤回乡村便是,与欧洲当年失地入城的无产阶级有了巨大区别,不至于导致太大的社会动荡。在九十年代的亚洲金融风暴期间,很多中国的企业订单大减,但正是这种土地制度为中国减震减压,大大增强了农民工的抗风险能力,非某些学者精英所能体会。
  由此看来,“共产风”曾经短命,“私有化”一再难产,这就是中国。中国不追求“化”,不习惯极端与绝对,其优势或劣势可能都在于此。中国知识界曾师从苏联,后来也曾师从美国,到底将走出一条什么道路,眼下还难以预料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,中国以其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资源,以其独特的资源和人口国情,不可能完全重复苏联或美国的道路,不可能在“姓社”还是“姓资”这个二元死局里憋死。
  如果说欧洲代表了人类的第一阶现代化,苏联和美国代表了人类的第二阶现代化,那么假使让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功进入第三阶现代化,中国很可能以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,向世人展示出较为陌生的面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