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H6-1 不喜欢的生日。
作者:
好象熊 更新:2024-05-14 20:08 字数:2073
二零一七年四月,王齐愷亲自参与设计的第九号店「乐熙」即将满两週年。
作为店长,我规划了一系列的庆祝活动,企图让原本就多到满出来的客人,更上一层楼地爆满,成为名副其实、盛久不衰的「网红店」。除了要忙活动外,与主厨奥兰多的合约期满,要开始着手续约合同。
这两年与奥兰多的合作顺利,相处得宜,双方皆有携手继续下去的意愿,现在只差纸本合同一个形式。
不过,出面签约的不再是王齐愷,而是店长兼幕后老闆的我。
并非我与王齐愷分道扬鑣,且有能力承下这间店。是在开幕的隔日,王齐愷将名下的第九号店以「生日礼物」的名义,过户给我。这话如今说起来轻巧,可在当时我听到他想要过户的计画,差点没吓得晕死过去。
时空拉回二零一五年,六月二十三日,晚间。
我们以庆祝「九号店开幕」的名义,开开心心地聚在一起,享用美好的餐点和红酒。忙了一整个月,终于有机会相处,我的行为举止皆透露着喜悦的荡漾。
直到他,对我说:「小熙,我打算把九号店过户给你。」
我嘴里含着的红酒,瞬间喷出,洒了他满脸。
「你、你说什么!?」不怪我这么大惊小怪,正常人都会被他的行为搞得满脸黑人问号兼不知所措。
「我想把九号店『乐熙』过户给你。」
「凭什么?」要我当店长,我已经很诚惶诚恐。要不是本身在他名下甜点店做了五年的基层员工,他任命我,我都会推拒。如今说什么把店过户……真的是,荒唐至极。「你不要跟我说,凭我是你男朋友,所以你一掷千金哦!」
王齐愷本是欲言又止,听我这么一说,直接噗哧笑出声,「宝贝儿,你都把我的话讲完了,我怎么说才好?」
「王齐愷,你疯了吗?」
「没疯。」
「你为了第九号店投注那么多心血,还请了那么优秀的甜点大师,竟然说--」
「嗯,这些都是我想要为你做的。」
「我不是想得了便宜又卖乖,是真心认为你这么做不值得!」
「为什么?」王齐愷好整以暇地反问:「为什么不值得?」
脑海流窜各种原因,却无法好好说出口,怕说了什么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。
「小洛熙,我可以询问你一件事吗?」见我始终不吭声,王齐愷微微勾起嘴角,引诱道:「我们之前一直以要共度一辈子,作为谈感情的目标吧?」
我咬着下唇,倔强地点头。
「那我替你做一点事,应该不超过吧?毕竟我是你的『未婚夫』兼『男朋友』啊。」
「……我不是为了钱财跟你在一起的。」
「我知道,我也不是为了送钱才跟你在一起。在跟你提这件事之前,我知道你会拒绝,可没料到你的反应会如此激烈。其实我们之间已经不分彼此了,不是吗?那为什么要拒绝?」
面对这么多引诱性的问题,我实在是无言以对。
「再说,这是我想给你的生日礼物,我由衷希望你能够收下。」
这下子已经不是收不收的问题,而是这怎么会是我生日礼物的问题!
「我不是在今天生日啊。」
「对,你是明天生日--农历生日。」王齐愷一脸胸有成竹,听得我立即打开手机一看。
果真是我的农历生日!难怪我家老太太一直要我明天晚上准时回家吃饭!
「我记得你说过,你家都是替你过农历生日,只是你不把过生日这件事放在心上,时常会忘记,这次也不例外。你不在意,我却在几个月前,便关注这件事情,牢牢放在心里。」
握着水晶杯的手,因他的话而颤抖。
「你是傻子吗?过生日又不是什么……什么重大的……事情……」连说出来的话,都断断续续。
「是吗?我觉得宝贝儿的生日,很重要。」
其实我不喜欢过生日。
小时候家里并不优渥,父亲虽是军人,可要分担我奶奶家的欠债,时常要寄钱回去。生我之后,家里开销加剧,每个费用都很紧绷,母亲为了要替我过生日,会去帮别人补衣服、打零工,才可以买一个小蛋糕和小玩具来替我庆祝。
这样的模式,持续了很多年,直到我小学三年级,放学回家看见母亲在巷口替人洗碗,洗到一半,老闆娘走出来斥责:「动作这么慢,还想不想拿工钱啊?就你这工,要日结,算是我亏了呢。」
母亲连忙道歉,着急回:「要的要的,你们答应我能日结的……我等会拿了工钱,要去替我儿子买礼物。」
「嗤。」老闆娘自然不会有好脸色,扔脏毛巾在母亲身上,甩头就走。
我看到那一幕,心都要碎了,握拳跑到母亲身边,拉住母亲的手要她同我回家。
那可是我心中最好的老太太啊,怎么可以这样糟蹋?
老闆娘见我们要走,追了出来,被气极的我撞倒在地上。
之后是一团混乱、喋喋不休的争执,甚至叫了警察来。老闆娘要告我们过失伤害,老闆不明事理,劝了一下无果,人跑回餐厅顾店。好在父亲那日休假,从车站赶到警局不久,来时身上的军衣都被汗浸湿,着急询问事情的经过。
一个问句,母亲、老闆娘和我三个人回答,最终父亲採纳了我的版本。因为我哭着说:「以后不要过生日了,过生日要花钱,妈妈要给人洗碗,还要被人羞辱……」
父亲的脸色拉了下来,当着警察的面,飆骂老闆娘。都几年的邻居了,怎么可以一点情分都不顾,甚至做出拿毛巾丢人的行为。动怒的父亲很恐怖,无论母亲怎么安抚,都没有用,把泼辣的老闆娘吓得白了一张脸。
最终老闆娘没有控告我(那时我才几岁,告我也不成立呀),反而在三日后,同老闆一起来我家登门道歉。